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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建阳台 伤邻又损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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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灵平  发布时间:2013-09-24 08:41:40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向原方向延伸出一层阳台。经法院多次现场测量,实地勘察及询问专业人员,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拆除其占用原告号屋后空地的建筑物(即距被告房屋东面墙外脚1.34米以外的建筑物)。

  原、被告房屋之间间隔一块空地。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写明该空地靠近被告端“距原告房屋墙外脚(即立于地面上的外墙靠近地面一端,并不是墙的地基脚)1.34米,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时原告靠近空地房屋倒塌,即原告屋后空地与被告房屋北段中间间隔一条1.34米宽的空地,该空地暂不知其权利人及土地性质。2012年被告在自己房屋与原告屋后空地挨着的一侧建设了一个突出原外墙的一层阳台,经现场测量约1.53米宽,实际占有了1.34米宽的无主空地及约19厘米原告使用的土地。 原告就阳台事宜多次向被告协商,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达成协议。于是将被告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被告擅自扩建房屋,占用原告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系侵害了原告的用益物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及恢复原状,因要求被告拆除其占用原告刘某空地的建筑物(即距被告房屋东面墙外脚1.34米以外的建筑物),其中1.34米宽占有的是一块无法查明权利人的空地,因无相关权利人向本院主张权利,故对被告房屋扩建的部分建筑占用该1.34米宽空地,本院暂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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