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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做临工受伤 诉至法院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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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3-09-26 08:28:47 打印 字号: | |
  老汉去竹地板厂做临时工,却不慎被锯条锯伤手指,遂将某竹地板厂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平江县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判决竹地板厂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3年2月,六十二岁的老凌听说平江某竹地板厂需要人做事就前去询问,后便在厂里从事锯竹材的工作,按计件发放报酬,2013年3月16日老凌在用电锯锯竹片时,右手不慎碰到锯条上受伤。受伤后,老凌被人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四天,伤愈后出院。老凌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食指末节屈指腱完全断裂、右食指末节指骨部分骨折,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发后,老凌多次与竹地板厂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竹地板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三万多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被告雇请从事竹地板加工工作,被告按件给原告发放工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是雇员,被告是雇主。被告认为与原告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对用工期限也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在被告出做事的时间也不长,故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处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雇主,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作业条件,但被告未尽到安全生产义务,致使原告在做工过程中受伤,被告理应对原告受伤的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用锯锯竹材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原告、被告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24209.52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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