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两个劣迹斑斑的盗窃累犯走到一起,臭味相投,操持“老本行”,终遭受法律的惩罚。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曾因盗窃锒铛入狱
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5月2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1999年9月20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7年7月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8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因盗窃又上法庭
二被告人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互相苟合或伙同他人,携带断丝钳、起子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岳阳市区、岳阳县城关镇、鹿角镇、公田镇、平江县南江镇等地,采取撬门入室、撬锁等手段,盗窃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微型面包车、小型货车、手机等物品。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作案6次,赃物价值人民币32660元;被告人陈某盗窃作案3次,赃物价值人民币33950元。此外,被告人周某某还2次代他人销售来路不明的摩托车。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3年2月5日,二被告被依法逮捕。8月8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了公诉。
终因盗窃再获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且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