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和李大爷系多年邻居,却因言语不当,双方大打出手,造成张大爷九级伤残,张大爷一怒之下诉至法院健康维权。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此案。
张大爷诉称:我与被告李大爷是多年邻居,一同居住在原屈原糖厂村庄化的老房子里。因实施危房改造,我家运瓦的车子将李大爷家门前的路压烂了。其后,李大爷找到我,我对此进行了解释,不料李大爷却一掌推来,将我推倒在地,致左手腕受伤。经鉴定,属九级伤残。故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02615.38元。
李大爷辩称:当时是原告张大爷先伸手打他,自己是为了挡张大爷的手而推了他的胸口一下,自己没有责任。
经法院调查取证认为:双方当事人由口角之争演变成互相用手指指点点,被告人李大爷用手推向原告张大爷的胸部,致使张大爷倒地手腕受伤,李大爷主观上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对张大爷可能产生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大爷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及过程,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对原告张大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大爷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30012.3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张大爷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