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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矛盾太冲动 “受害人”反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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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 琼  发布时间:2013-10-10 08:03: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因停车引发的伤害案,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7日早上9时许,邓某某送货到被告人赵某某隔壁的店子,卸货结账期间将自己的越野车停在赵某某的早餐店前,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车子停在自家店铺前影响生意,便要求邓某某将车开走,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邓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害人罗某与孟某前来帮忙,罗某与孟某赶到后便冲进赵某某的早餐店,打砸店里的桌椅碗筷,并殴打被告人赵某某的儿子及老婆,赵某某一气之下用一把炸油条的面刀对罗某的头部、左耳、左上臂连砍几刀,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罗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罗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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