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当庭调解了两起因送货单据引发的纠纷,双方各退一步,互体互谅。
2011年,原告谢某分别将价值10043元、13728元的玻璃制品交付给了被告黄某某及被告彭某某,两被告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同时对产品质量未提出任何意见。事后,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仍然没有归还货款。原告谢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两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只是公司员工,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仅有一张送货单,不能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由于双方分歧比较大,经过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多方面分头做工作,原、被告双方终于各让一步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黄某某偿还原告货款8000元;由被告彭某某偿还原告货款5000元。上述款项已经在当日双方领取调解书时全部付清。至此,因两张送货单而引发的纠纷终于在时隔两年多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