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汨罗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原告胥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原告胥某某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住汨罗市罗城社区。2010年1月13日,原告胥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阳某某签订协议书。原告胥某某将其在汨罗市城西南路房屋的房产证、国土证等有关手续,借给乙方阳某某抵押贷款,贷款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期限为三年,期满后乙方无条件偿还甲方房产证、国土证及相关手续。
2010年3月29日,两原告及其房屋产权证上的共有人王甲、王乙、王丙均在汨罗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和同意房屋抵押证书上签名,并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尔后,胥某某与阳某某一起去了岳阳国信典当公司办理了贷款手续,阳某某用胥某某的房产证、国土证作抵押贷了24万元,阳某某给了6万元给胥某某,阳某某未及时偿还贷款,并因犯故意杀人致死罪被刑拘。岳阳市国信典当公司的贷款无法收回,该公司将要变卖阳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两原告的房屋)。
原告得知此事后,于是以被告汨罗市房地产局程序违法、抵押合同无效为由向汨罗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汨罗市房地产局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要求抵押的相关证据,虽然被告提供的样式文件存在笔误,但原告同意抵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庭辩论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被告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否正确、完整地履行好行政登记职能进行了辩论。
庭审后,因案情较复杂,主审法官宣布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