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油”已经成为令广大市民闻之色变的一个字。在“油价上涨”等热门话题风靡盛行之际,一股“偷油”之风也随之而起,屡见不鲜,其中涉事的油种更是五花八门。昨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盗窃四级毛菜籽油一案。
杨某是鄂“YY168”货船上的员工,因长期打杂,工资又不高,心存不甘,于是打起了货船上的货物的主意,只是苦于一直没有机会下手。2013年4月28日,上海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鄂“YY168”货船承运湖南BL油脂公司的四级毛菜籽油1498.96吨,从江苏南通港运往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码头。杨某闻此心里暗自窃喜,机会终于来了。5月1日至5月3日,杨某趁船上押运员和其他船员晚上休息的时间,用事前准备好的输油管、塑料水桶及漏斗等作案工具,利用机舱与油舱相连通的隐蔽管道,将输油管连接到管道上,打开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将油舱内的菜籽油放入到塑料水桶中,然后使用漏斗将菜籽油倒进空机油桶内。被告人杨某使用此作案方法共盗窃四级菜籽油7机油桶,重1.33吨,价值13566元。作案成功之后,杨某心里一直惴惴不安,整日担心有朝一日被警方发现,心理承受巨大压力。怀揣着焦躁与不安,内心激烈斗争20天后,杨某因难以忍受盗窃菜籽油一事对自己心理上及身体上的折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其所盗的1.33吨四级毛菜籽油全数返还被害单位。由于杨某悔罪态度良好,主动归还损失,被害单位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