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同乡发生口角,动手之过,导致同乡死亡的被告人张志民一逃就是13年,2011年12月,被告人张志民向有关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终于为他的逃亡之路画上了句号。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此案。
1998年的一天,被告人张志民与张自强(另案处理)在田放的莲田里放鳝鱼?,田放上前制止,并用锄头将放好的鳝鱼?勾坏。被告人张志民与张自强因此与田放发生争执,田放举起锄头向张自强挖去,站在一旁的张志民遂用力将其推倒在水沟边,此时张自强用挑鳝鱼?的木棍击打田放的头部,致使田放头部流血,在水沟边瘫坐不起。田放在送往医院的第二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张志民、张自强后因害怕挨打而潜逃,13年后,被告人张志民终于站在了法庭上,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院调查取证认为:被告人张志民伙同张自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志民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志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志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