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华容县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受理肖某诉被告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根据原告肖某的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查封王某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2011年6月10日,该院根据裁定查封了被告人王某位于华容县城关镇种畜场的一栋二层楼房和煤炭800吨、地磅一台,并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送达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刘某某,刘某某将此情况告知了被告人王某。华容县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7月7日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肖某借款人民币188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逾期未履行。权利人肖某申请执行后,华容县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逃避执行,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刘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与龙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在县公证处公证后,将被法院查封的楼房以1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龙某。被告人王某还将被法院查封的煤炭800吨、地磅一台转移、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遂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上网追逃,于2013年5月28日在异地将被告人王某刑事拘留,6月7日执行逮捕。华容县检察院于2013年7月29日将该案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肖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肖某向法院出具了对被告人王某的谅解意见书。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变卖、转移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