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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公章借钱“买码” 财政所长被认定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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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峰 余琰  发布时间:2013-10-21 16:02:27 打印 字号: | |
  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大多被认为是个人行为,但身为乡财政所所长,曾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财政所的名义对外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财政所公章和会计私章,借来巨款用于非法目的,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借贷的范畴。10月17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0年。

  曾某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担任某乡财政所所长期间,以乡财政所的名义,加盖财政所公章、会计私章和自己私章或伪造他人签名,分别向周某借款10万元、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向余某借款20万元、向曾某借款8万6千元,共计58.6万元,这些钱全部被曾某用于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此外,2012年1月16日,曾某还截留校园绿化工程款13万元,至案发时,曾某用该款支付公务支出97628元,为乡政府归还欠款3万元,余款2372元被其挪用。

  案发后,债权人周某、余某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曾某所在乡人民政府已偿还两债务人债务,并与李某、曾某达成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以乡财政所的名义对外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财政所公章和会计私章,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及其辩护人辩称58.6万元借款不属于公款的辩护意见,该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财政所所长,在向周某等4人借款时,利用职务便利在借条上加盖财政所的公章,单位公章代表单位意志,一旦在借条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单位就要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上述款项虽然没有进入财政所的账户,仍然应认定为公款,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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