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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农变身“碰瓷党” 敲诈勒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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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张妍  发布时间:2013-10-21 16:04:55 打印 字号: | |

卢某本是一名菜农,收入相对较低但生活还算过得去,但他贪心不足,不满于现状,产生了另谋财路的的歪念头。经过一番商议和劝说,同样以务农为业的同村农民张某动了心。二人最终商议决定采用“碰碰胡”的方式,以拖货为理由,在运输过程中趁出租三轮车司机不注意时,故意从三轮车上摔下,然后对司机进行勒索。

20094月份的一天上午,二人在经过缜密的合谋之后,终于决定要开始实施他们的生财计划了。二人在北环路一个大型市场门口找到了从事三轮摩托车出租营运的席某,声称要租用席某的车从高速附近运送一张床到楼区某厂房。途中,当席某在一上坡处减慢车速时,张某故意从车上摔下,卢某趁机要挟席某将张某送至附近医院治疗,还扣留了席某的三轮摩托车,直至席某交了2000元现金“了难”才将车还给他。“初战告捷”增强了二人在这条路上继续走下去的信心,尝到甜头的他们在20094月首犯之后到20129月期间单独或合伙采取与首次“碰碰胡”同样的手段,共作案达10余次之多,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18700元。2012109日,卢张二人在经济开发区准备采取同样办法敲诈被害人王某财物时,被王某发现并报警,二人当场被抓获。至此,他们“碰碰胡”的生财生涯才得到了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张某二人结伙多次敲诈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而在最后一次犯罪过程中,卢、张二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二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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