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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媒体监督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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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 雅 周 莉  发布时间:2013-10-23 08:30:32 打印 字号: | |

前言:

 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平台的的高速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西方国家,有人将新闻媒体喻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大权力。对于现今的司法机关来说,新闻媒体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往往将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在不可避免的媒体大潮的影响下,司法机关应该要积极应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提高应对新闻媒体的能力。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站在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法制环境的高度上,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对于审判和执行的监督和质疑。此外,作为新闻媒体也应该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使其监督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科技发展下产生的新型监督形式,其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透明性和开放性,为我们国家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让社会大众便捷地参与到司法监督体系当中,对于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有重要的作用,也可以提升我国社会的法制环境,提升社会大众的法律素养。

英国政治学家霍布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而新闻媒体则不仅给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看见”公正的平台,也给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展现公正的平台。司法机关在媒体大众的监督之下,不仅要做到实体事实公正,而且要做到诉讼程序公正,一切遵照法律的执行,在大力推动司法机关的审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媒体监督确实有其独特的优点,但是如果媒体监督应用不当,也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左右司法审判的结果。沈阳的刘涌案、湖北的佘祥林案等案件,其审理和判决都受到了新闻媒体的严重影响。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对于公众舆论有很大的导向作用,而社会公众在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之后,并不是全部都可以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独立进行思考。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判断会随着社会媒体而走,发出类似于媒体声调的呼声,而这一切都会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左右司法审判。

  二、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的推动

 在现实社会当中,新闻媒体作为影响力巨大的一个媒介,可以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影响,对于司法亦是如此。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推动作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推动司法机关职权的实现。我国地域广大,许多偏远地区的人们由于天然地理位置的限制,在有关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并不能及时的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一些人民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相当的少,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也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在受到不法侵害后,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些民众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根本就没有相关的维权意识。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使一些司法机关不能及时了解的案件得到解决,也使一些不懂法律知识的群众可以找到一个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使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权得到充分的实现。

2、新闻媒体可以为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提供不同的视角。司法案件的审理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在综合判断之下得出结果,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挖掘出一些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有关的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的审理提供了补充依据。同时一些媒体在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的过程当中,会请一些高等院校的相关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和分析,虽然这些法学专家的分析和理论不能作为最后判决的直接依据,但是他们提供的一些分析视角却也可以给司法机关以启发,使司法机关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判断,全面总结各方面的因素,最终对案件作出合法的、公正的判决。

3、新闻媒体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提升。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所传输的相关的法律常识,对于改善社会总体的法律环境有很大的作用。公民的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司法也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使公民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使司法机关的职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同时也可以加强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理解,使其可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进而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也可以使司法机关与群众的关系更加的融洽。

     三、新闻媒体监督的偏差

     在媒体监督刚走上现实舞台的时候,人们似乎觉得找到了一个可以体现出公平正义,体现群众呼声的平台。但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发展,负面消息的层出不穷,人们似乎对新闻媒体报道一如既往的客观公正、彰显真理性产生了怀疑。无论什么新闻,最终的出处都是出自于新闻记者。而新闻记者对于一个法制案例,法制事件的判断是处于一个媒体人的角度,而不是出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作为一个媒体人,在彰显社会公益、揭露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也要考虑相关的新闻效应,所以并不能客观的做到从法律本身的角度去剖析一个案件,给一个案件最公正的处断。我国的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总结经验来看,存在着以下几点偏差:

1、新闻媒体监督范围的任意扩大。司法机关作为审理司法案件的机构,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严谨的态度、严密的法律逻辑体系和完备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运用法律审理处断相关司法案件。而新闻媒体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媒介,本应该承担着传递案件真实情况的责任,同时也应该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进行公平的监督。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新闻媒体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俨然已经超越了其应有的职权范围。一些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客观的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对一些已经结案的案件进行回顾与分析,而是已经扩展到了对于案件审理结果的干涉。司法案件的审理需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和既定的法律规范,而新闻媒体对于案件审理结果的过多报道和干涉,无疑会给司法机构的案件审理带来相当大的舆论的压力,对于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出现“舆论影响司法”的不利情况。

2、新闻媒体自身的特点的偏差。新闻媒体作为组成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一部分,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具有吸引力。一篇新闻报道必须要有足够的吸引力吸引读者去阅读,否则新闻报道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基于这个特点,一些新闻报道在创作的过程中,难免会为了吸引群众的注意力,而虚构一些情节或者夸大一些情节,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一些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过程中。但是,司法案件不仅涉及到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甚至与公民的自由、生命息息相关,所以对待司法案件,必须要严谨务实。司法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会是影响最后判决的关键,司法机关只有在正确认识了所有的事实之后才能够做出最终的判决,而中间的任何情节都必须是清楚而且真实的,否则便会对最终判决造成不利影响。社会大众也只有在掌握了最真实的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判断才会有理有据。而一些新闻的报道为了片面的追求吸引力,难免会对司法案件的某些经过进行加工,可能会故意忽略一些情节,也有可能会添加一些莫须有情节,但是这些情节往往会成为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新闻媒体自身特点的偏差,可能导致报道的侧重点的偏差,影响公众判断和社会舆论,最终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3、新闻媒体的报道根据的偏差。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判断依据,来源与既定的法律条文,而新闻媒体对于一个案件的报道,大多是基于社会上的道德标准。对于同一个案件,两者判断的标准不同,结果注定会产生偏差。法律与道德虽然有联系,但是道德是在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祖祖辈辈不断总结出来的生活规则,其形成受到了很大的人为影响,主观性很强,在社会上难以形成真正一致的标准。法律虽然也来源是世俗社会,但是却是经过了抽象和理性的提炼与总结的产物,上升到了高于道德的地位,并且法律自身具有稳定性,由国家立法机关明文颁布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通行于全国,不存在标准的差异,制定后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也较小。司法案件的审理的主要依据必须是既定的法律条文,而不能是社会道德,新闻媒体用社会道德来评价司法案件,难免产生偏差。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推动性

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有推动性,最重要的一点就体现在媒体监督对于司法腐败的遏制上和对于司法错漏的预防上。媒体的监督使得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监督,在这种环境之下,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更加的严格、谨慎,无论是在有关程序上还是在条文的运用上,都会力求毫无错漏,这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在媒体公众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腐败现象也会得到遏制,提升了司法机关的自身形象。而以上这些,都会与维护司法独立有重要作用,试想,若司法机关无法做到有效率且清廉的判决,其他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必然会对其加以干涉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样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便无从谈起。所以,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有推动作用,可以促进和维护司法独立。

(二)排斥性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所广泛承认的原则,其中一项基本的要求就是对于新闻舆论。德国一位法学家就曾经将司法独立阐述为八个层次,其中一项就是“司法独立于新闻舆论”。司法审判是一个以主观探索客观,同时又排斥主观影响对于事实进行理性探索的一个过程。理性的思维和法官的独立判断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方面,而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难免受到新闻舆论的影响,而排除舆论的影响,排除一些先入为主的观点对于案件审理的影响成为了法官的必修课之一。从这一方面来说,司法独立是非常排斥媒体的报道和监督的,司法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求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媒体的舆论时时刻刻围绕在法官的周围,很难说不会使法官既有有舆论观点的影响,同时媒体的报道要求及时、快速,而案件的审理则要求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这一点上看两者是相互排斥的。

 五、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机关的要求

    1、严格控制监督范围。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一定要严格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控制在对既有的案件进行评析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客观报道的基础上。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不能任意逾越范围,否则也会对司法公正起反效果,不利于社会法制的发展。

2、遵守职业道德。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过程当中,要遵守媒体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修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理性对待案件事实。新闻人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公正、客观,不盲目、 不偏颇、不弄虚作假。社会公众需求的是一个案件的真相和事实,媒体作为公众了解案件详情的第一窗口,必须要提高报道的真实度,遵守职业道德,使自己对于司法的监督有效、公正。

3、尊重司法独立。媒体在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过程当中应该充分尊重司法的独立性,维护司法审理的程序,不干扰正常的审判工作,遇到分歧应当协商解决。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第一要求,只有在实现了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才可以实现判决的公正,维护社会公正。媒体监督不是干涉司法独立的借口,如果媒体的监督已经逾越了自身的监督范围、对司法独立造成了影响,那么这必然不是法制社会所需要的媒体监督。

4、提高报道的法律准确性。媒体报道监督虽然不要求有司法审理那样的法律精准度,但是作为面向社会宣传法律的第一窗口,媒体人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尽量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准确报道,传递社会正确信息。

 六、司法机关对待媒体监督的要求

    1、注重沟通,保持良好态度。媒体监督是司法监督中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应该重视媒体监督的作用,吸收媒体的有利意见,改善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同时就与媒体的分歧及时进行沟通,在媒体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自身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2、主动开辟与媒体沟通新渠道。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开辟与媒体沟通的新渠道,定时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及时与媒体进行沟通,吸收其建议及反馈,了解社会群众对于司法的需要与建议,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真正做到维护群众的权益。

3、维护司法独立,对于不当的媒体监督予以处罚。司法机关应该在媒体监督之下维护司法机关的尊严以及独立性,对于新闻媒体的不当的监督应该予以明确的规定和进行一定的处罚,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既可以吸收其好的监督意见,又可以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尊严。

 小结:

 随着现代媒体的不断发展,正确对待媒体的监督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不可避免的问题。正确对待媒体监督,积极吸收其有利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弥补司法机关自身工作不足,提供司法效率,维护司法独立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媒体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相信司法机关的工作一定会更加进步,真正做到“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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