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住着踏实多了,房子终于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还得谢谢法官耐心的调解。”近日,原告李某特意赶到汨罗法院感谢办案法官。
2011年9月,被告张某将位于汨罗城区的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好办理产权证过户的时间和相关费用的承担。原告如期付款后被告交付了房子,双方没有当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但双方因在过户费用如何承担等问题上产生分歧而一直没有办理。2013年9月,原告李某将被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受案后,法官考虑到该案是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并无实质标的的执行内容,不适合强制执行,于是决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而没能达成一致,但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的想法,通过客观细致地向原、被告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希望他们能试着换位思考后,原、被告双方都坦陈了各自对事情的处理意见。经过多次背对背的调解,最后双方终于是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李某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被告张某承担协助办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