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逃亡了17年的被告人张某某向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17年前所犯的罪行。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此案。
1994年和1995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李某某(已判刑)的组织策划下,与田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等人,采取在菠萝罐头和八宝粥内投放“安定片”药物,使被害人吃后昏睡,然后趁机抢劫现金,先后实施抢劫二起,抢得现金三万四千六百元,张某某共分得赃款四千元。
经法院调查取证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药物麻醉手段,参与抢劫两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