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快速的到达目的地,抱着侥幸心理,王某选择了逆行。因车辆过多,在躲避前来的车辆时,撞上了路人李某、李某龙、刘某。致使李某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龙、刘某受轻伤。
2013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其丰田牌轿车从华容县城关镇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容县南山乡莲花村八组路段时,因逆行将站在公路东侧路旁的李某、李某龙、刘某3人撞倒,李某经华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2月10日22时死亡。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李某龙、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具体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李某龙、刘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施救,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