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居然组织村民做烟花炮竹。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从湘阴县某花炮厂购买了制作烟花炮竹的引线,然后用三轮摩托车将引线(已查实的引线的重量为6公斤)和一些做花炮用的纸从湘阴运到李某某家。张某某安排李某某请所在村民帮忙做花炮筒子和安装引线,由张某某支付李某某及村民的工资。张某某再将李某某等人做好的半成品销往别的厂商。经鉴定,该引线成分为烟火药。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冯某对引线的买卖、运输、储存没有任何合法资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合法资质而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