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千里迢迢到岳阳地区盗窃,本以为做了笔“大买卖”,一次盗得价值十余万元的财物,但天网恢恢,李某最终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家住湖南省涟源市的李某出生于1983年,年龄不算大,“人生阅历”却颇为丰富,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又因吸毒被娄底公安局拘留。2013年9月,李某和严某、王某等三人(均已追诉)商量好来岳阳地区盗窃,几个人驾驶一辆牌号为湘K3WF80的蓝色本田小汽车,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从长沙窜至平江县城关镇。9月3日,由王某驾车,李某等人窜至平江县冬塔乡一户居民家中,趁无人之机,撬门入室,撬开两个保险箱,盗得现金2500元,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镯、手表、玉器等物,其所盗窃的千足金黄金饰品合计约300克。按其行窃时黄金市场价格386元/克计算,被盗金器折合人民币11580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属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