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弯道多事故,疏忽出人命。毛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道路弯道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前来的两轮摩托车,躲避不及与其相撞。致使汤某当场死亡,李某撞成轻伤。
2012年10月13日上午9时50分,被告人毛某驾驶号码为湘06E6315的拖拉机沿华注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华容县终南山村七组弯道路段时,与李某驾驶并搭建汤某的湘F8215F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汤某急性失血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款项,其行为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致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已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判决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