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将林木采伐相关证照办理齐全的情况下擅自对有权属争议的山林进行采伐,近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岳阳汨罗市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汨罗市红花乡刨塘村以6万余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村六组“鱼鳞山”和四组“狮形山”上的所有林木,并办理了“鱼鳞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因为该村四组与五组对“狮形山”的权属问题一直有争议,汨罗市林业管理部门暂不同意李某某办理“狮形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李某某遂又向该村五组缴纳了人民币6千元,但仍不能获取办理“狮形山”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在要求退钱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雇人擅自砍伐“狮形山”上的树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的总面积为104.999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