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时被羁押一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又因犯案,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面对刑罚,刘某后悔莫及。
2013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与蔡某、王某同被害人陶某一起来到华容县城关镇李家湖陶某的家中居住。约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趁陶某熟睡之机,进入陶某的卧室,将其钱包内的现金2400元和一部手机(手机因品牌型号不详,未鉴定价格)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卓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