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南江法庭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诉被告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送达副本时,被告情绪激动,说话不清,不配合法官们的工作,甚至一度拒绝填写送达回证。经耐心细致地劝说,被告逐渐稳定了情绪,法官们才慢慢听清了事情的原委。
据被告所称,被告是曾借过原告三万余元,且出具了欠条,但不久就归还了原告,只是由于一时疏忽,没有收回欠条并销毁。被告性格内向,语言表达能力不强,且容易急躁,听到被起诉后,顿时情绪变得异常激动,声称要上门去打原告。
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原告的诉权、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和相关法律。在后来的交谈中,获知被告是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还款的,被告申请法院前往银行调查取证。工作人员问清了转账银行、户名、金额及大致的转账时间,并详细制作了笔录。
随后,法官们便来到了银行查询交易账单。由于被告提供的转账日期不详,时间跨度较大,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法官们还是耐心细致地从中一一对比,查看,终于找到了被告转账给原告的交易记录、还款日期、金额等均与调查笔录相吻合。在铁的证据面前,原告终于承认钱是还过的,只是自己不记得了,现在愿意撤回诉讼。
法官严正告知原告,以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再次履行的行为,是典型的诉讼欺诈行为。诉讼欺诈侵犯双重法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如查明属实,除诉讼请求将被驳回之外,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