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因牲猪病毒感染引发的侵权纠纷。
原告张大国系加入被告某公司组建的“公司+农户”牲猪养殖模式的养殖户。2009年,因张大国拖欠被告某公司饲料款二万余元,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张大国所办的养猪场催收欠款,并强行进入猪舍对牲猪进行评估、清点,在张大国家人的劝阻下,被告工作人员离开养猪场。后不久,养猪场发生疫情,有牲猪陆续死亡。其后,原被告曾就此事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养猪场收账,在其家属在的情况下,一同到猪舍去评估、清点牲猪,无违法之处,且养猪场爆发疫情的原因多样,被告工作人员进入猪舍并不必然导致发生疫情。
经法院调查取证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催收欠款之时强行进入原告的养猪场对牲猪进行估价、清点,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但牲猪发生疫情的原因多样,被告工作人员进入猪舍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养猪场的牲猪发病。故法院驳回原告张大国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