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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金还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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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小辉 许君龙  发布时间:2013-11-07 08:15:33 打印 字号: | |
  施某向张某借款54000元后,通过他人偿还了3000元,这3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注滋口法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

  2012年5月2日被告施某向原告张某借款54000元,并向原告张某立下借条,并约定按月付息及到时还本。原告张某经多次催讨借款,被告施某总是找借口不还。现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54000元及其利息。又因被告施某欠陈某借款,而陈某又欠原告张某借款,三人约定由被告施某代陈某偿还借款44000元,另外被告施某还欠原告张某借款利息10000元,故于2012年5月2日被告施某向原告张某立下借条:“今借到张某现金伍万肆仟元整,月利息三分”,并约定于2012年5月22日偿还一部分。出具该借据后,被告施某于2012年9月24日通过他人代为还款3000元,现被告施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51000元。另查明,现在银行贷款一年期年利率为6.15%。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代他人偿还借款44000的约定及仍欠借款利息10000元的事实合法有效,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施某通过他人代为还款3000元,因双方对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未做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先抵充利息,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施某偿还本金44000元及原欠利息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月利息3%,已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应以借款本金44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对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判决:被告施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4000元及原欠利息7000元,并以借款本金44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从2012年5月2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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