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平江法院发出人身禁止令,被告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被禁止出入营业性歌厅、网吧。
2010年12月23日深夜,辜某(已判刑)在平江县城关镇某宾馆一KTV包厢唱歌、喝酒,醉酒后闯入宾馆一房间与房内两位顾客发生争执,辜某同伙林某等人闻讯赶来“帮忙”,用茶杯、烟灰缸、衣架、门板、抽屉、台灯将两顾客打伤。经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两被害人一人为轻伤,一人为轻微伤;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电视机、台灯、壁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20元。案发后,同案犯辜某已经赔偿了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得知辜某醉酒后无故殴打他人,不加以制止,反而积极参与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林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和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林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营业性歌厅、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