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交通专项整治、维护交通秩序是交警的权利和职责。岳阳县交警大队的几名民警在执行检查时,遇到不配合执法也就算了,更没有想到的是无端被打伤。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彭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赵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3月14日上午,岳阳县公安局交警殷某某等人一行在甘田乡集镇桥头加油站路段执行涉牌涉证专项交通秩序整治。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途经该处,殷某某上前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赵某某不但不停车,反而进行无理辱骂,并继续开车往甘田集镇方向逃走,在场执勤民警便驾车追赶。追赶约二百米,见该车停在路边一补胎店前,民警万某某上前亮明身份并要求赵某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被告人赵某某不肯出示证件并要离开现场,民警万某某便拉住被告人赵某某,不让其离开,其他民警也上前围住被告人赵某某。此时,在附近的被告人彭某某(系赵某某的舅哥)见状也来到该处,见被告人赵某某被交警拉住,便对拉住民警万某某头部打了一拳,随后又对民警殷某某的嘴巴打了一拳,被告人赵某某也在民警袁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围观群众也随着起哄,致使民警的手机和警车损坏。后甘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经法医检验鉴定,民警殷某某、万某某、袁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于次日(3月15日)向甘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向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民警所受经济损失1156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