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一家三口一死两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中,两度千里赴广东省中山市,对中山市某保险公司先予执行30万元,及时为伤者送去了保命钱。
2012年7月5日,被告人贺某驾驶小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华容县幸福乡汀头村十字路口时,与由杨某驾驶由南往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导致摩托车倒地,摩托车后座上绑着的汽油着火,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妻子袁某和年仅一岁的女儿杨某某烧伤,女儿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9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原告杨某因烧伤致全身70%的面积,经治疗遗留55%的疤痕面积,评定为四级伤残;袁某烧伤30%,造成右膝以下截肢,评定为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贺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该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该院作出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裁定。期间除被告人贺某赔偿了两原告324000元外,中山市某保险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支付分文,巨额的医疗费给受害人继续治伤造成了很大影响。为此,华容法院法官先后两次赴中山市先予执行,终将30万元先予执行款送到了受害人手中,解了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华容法官坚持司法为民,不辞劳苦,奔赴千里执行,给这个惨遭横祸的家庭带来了丝丝温暖和慰藉,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