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以“汇款打错账号”为由,将被告张建兵诉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建兵返还错汇款项25000元;日前,该院审结此案。
被告张建兵原系原告建设公司的燃料供应商,原告建设公司于2010年结清了与被告张建兵的所有往来,但被告张建兵的个人信息与银行信息保存在建设公司财务上。2012年原告建设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因公司财务人员审查不严,误将货款汇入被告张建兵的账户。原告建设公司发现错汇货款后即与被告张建兵联系,希望其退回该笔货款,但被告张建兵仅退回5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货款25000元。
法院调查取证认为:被告张建兵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建设公司的经济损失;故该院对原告建设公司要求被告张建兵返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