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严某,历经法律惩处仍不思悔改,再次伙同他人驾车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以身试法。11月8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08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严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李某(已判决)三人事先商议到岳阳来盗窃。2012年9月3日,严某等四人驾驶一辆本田飞度小车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从长沙窜至平江县冬塔乡得胜村吕某家中,趁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在吕某家中发现大小保险箱各一个,从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500元,男式黄金项链一条、男式黄金手链一条、男式黄金戒指一个、女式黄金手镯一个以及手表、玉器等物、所盗得千足金黄金饰品合计约300克。按被盗时黄金市场价格386元/克计算,被盗千足黄金饰品折合人民币115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