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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发现漏罪 撤销原判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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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张研  发布时间:2013-11-14 08:00:2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112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正在李某侥幸自己能够躲过牢狱之灾时,他于20115月实施的的另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侦破,等待他的当然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的缓刑,将前罪与新发现的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李某本是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员工,因为缺钱花,他利用自己公司员工的身份,虚构有能力为他人收购到废旧钢铁,从而骗取他人钱财。20115月,李某伪造了一张废旧物资处理单和一张出门证,并加盖上自己编造私刻的公司印章。准备就绪后,李某来到被害人阮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称自己在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批130吨的废钢铁要处理,并将其伪造的废旧物资处理单和出门证出示给阮某看,阮某随即提出要看货后面谈。李某遂将阮某带到公司堆放废旧钢管、废铁处,称该处有60吨废铁均可由阮某收购,阮某见状信以为真。

随后,李某在安普瑞茶楼包厢内同阮某吃饭时骗得预付款10000元。半月后李某又以找关系差钱为由,在阮某店内骗得5000元。此后阮某多次催被告人李某交货,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20116月中旬,李某以交货为由将阮某骗到公司,在公司转了几圈后谎称发货的人不在,阮某见状担心受骗当即提出不打算收购废铁,要求李某退款,李某便骗阮某说两天后履约。两天后,阮某与李某联系,却发现已经无法再联系上。直至2012417日,阮某在得知被告人李某回家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李某才得以伏法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诈骗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112日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行,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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