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一起暴力抗法、打伤执行公务人员的案子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另一名被告人周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查明,2012年9月13日20时40分,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和周某某在汨罗市建设东路某音乐会所唱歌时,因怀疑陪唱小姐串台一事与会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闹事,之后会所工作人员报警,汨罗市公安局归义派出所干警伏某某、张某某在接警后赶到现场执行公务。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用暴力手段阻挠伏某某、张某某执法,并对其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皮肤软组织挫伤和抓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和另一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共同赔偿给受害人伏某某、张某某医药费等损失1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和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中两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单处罚金和宣告缓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