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买卖嫌隙起,十年恩怨由此生,兄弟交情一朝如东流水,再见时已形同陌路。原告周某和被告周某为同村邻里,自小一起长大,同过甘亦共过苦,两家彼此相携走过了一个花甲,可这等深厚的交情却因双方的一次房屋买卖而破裂,甚至发展到以命相搏的地步,这不得不让我们这些旁观者扼腕叹息。
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被告周某在县城有房屋一套,因有意出售,且原告与其亦是几十年的交情,双方于是在同村好友的见证下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并且当场交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和钥匙,原告亦搬入该房居住至今,余款双方约定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行支付。双方你情我愿,这场买卖本来合情合理,如不出意外,双方将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完毕。
可嫌隙却在亲如兄弟的两家人之间渐生,原告搬入该房居住后,才得知该房拖欠了水电和水道整改等费用,原告因此又支付了拖欠的费用,但认为被告在出售房屋时没有说明,且这些费用是发生在房屋出售前,因此主张由被告支付。于是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余款利息时就将垫付的费用予以扣除,被告因不满原告的做法,遂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互不相让,关系逐渐僵化,经过中洲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中洲乡司法所的多次调解,因双方均不肯让步,调解均以失败告终。2002年,被告因讨要购房余款不得,而要求原告儿子在中洲乡信用社出具了贷款借据,并由被告从信用社将该贷款领走,以抵付原告拖欠的购房款。在购房款全部付清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并且因为原告儿子在信用社签下了贷款借据,信用社向原告讨要贷款时,原告又主张应由被告协助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肯偿还贷款,该案因此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在纠缠了十三年之久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而被告拒不履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则以该房建于集体土地之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为由,主张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应将该房退还给被告,并按双方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从情理上讲,被告已经将该房出售并交付给了原告,原告亦付清了购房款并予以入住,按照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按照当初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从法理上讲,该房确实是建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为了保护农村宅基地,又不宜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效力,该案再次陷入僵局。为了能够永久解决矛盾,廉顾双方利益,承办法官在多次了解情况并分开做工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意思有了大致的了解,考虑到原、被告均已年过七旬,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深入,各自的思想也比较固执,因此,将原、被告双方的儿子以及中洲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都请到了一起,向双方讲清楚各自的过错,以及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后果,让双方不再一味地坚持己见,并同意调解结案。经过多番磋商,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房屋买卖以及原告欠信用社的贷款一并予以解决,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身体和可能出现案情反复的后果,特意跑到医院找到被告签署了调解协议。
至此,一场长达十三年之久,经过村组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多部门调解均未成功的邻里纠纷,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两位年逾七旬的当事人,前六十年他们是情比兄弟的邻里乡亲,近十年他们是相看两厌的冤家仇人,而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他们终于能放下仇冤,再如兄弟般度过他们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