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受理了这样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驾驶人王某驾驶中型自卸车进入某修配电门口地坪准备检查货厢千斤顶,修理工孙某站在已顶起的货厢下面指挥王某倒车。倒车过程中,因货厢突然失控倒下,将孙某压在货厢与大梁之间,致其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调解未果。王某曾就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该事故各项损失31.2万元。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我院。
审理中,王某和受害人孙某的妻子对该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王某已给付金额作出了与交警认定不一致的陈述,对案件重大事实的认定由此将发生改变,极可能导致对一审判决的推翻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孙某的家属就只可能从王某处获得赔偿,但孙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通过调查,民二庭了还解到王某和孙某家属现在的境况都十分困难:王某的父亲年迈多病,唯一的妹妹患有精神疾病;孙某的妻子在宾馆当服务员,月收入不过千元左右,且上有年过七旬的老父老母,下有正读书的一双儿女。本上职高的儿子因此而被迫辍学,现外出辛苦务工;本上大三的女儿正面临毕业就业的关键期,也因此不得不为分担家庭负担而以做兼职赚取生活费。若是一纸判决下去,显然王某与孙某家属之间的赔偿问题无法解决,而且很可能会激化矛盾。
于是,在下判前,民二庭特意召集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和王某及其案外人孙某的妻子前来进行协调。跳出法律框架和案件本身局限,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开始分别给三方做工作:主要从情理角度做保险公司和王某的工作,说明生命毕竟无价,孙某作为家中顶梁柱遇此祸事意外丧生,于其家属在悲痛之余经济上更是雪上加霜,希望能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对其作出补偿以帮助这个艰难的家庭重获希望。保险公司被感动了,同意对孙某家属予以一定的经济救助,王某亦表示不再追究已经支付给孙某家属的2万元,只是苦于自身经济状况实在无法再行给付。然后,从法理角度向孙某妻子阐释在该事故的责任划分中,保险公司和王某实则是“冤大头”,而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则承保理赔,王某家庭经济也是自顾不暇,并再三对其心情表示理解,对其遭遇表示同情,初衷就是要尽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帮助,解决困难。在法官的开导劝慰下,孙某妻子的情绪由起先的激动逐渐平复稳定,点头愿意坐在一起调处。在三方均有所让步的情况下,也就具备了三方共同协商的基础。
在整个过程中,三方各有苦衷分歧不断,法官苦口婆心出谋划策。下班时间早已过了,窗外已是漆黑一片,调处工作还没有结束。几经商议协调,直至七点左右,终于,为基本保障孙某一双儿女顺利完成学业,保险公司与孙某妻子达成向其支付4.6万元的救助协议,并表明如果孙某的女儿愿意,在保障其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欢迎到公司实习,符合条件的话甚至可以助其解决就业问题,这时孙某妻子一直悲怆的脸上也开始露出笑意。就这样,从法理上,案件能够得以顺利改判;从情理上,妥善解决了三方之间的矛盾,尤其是疏散了王某和孙某两个家庭因此而布满的重重阴霾。尽管无情的祸事给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痛也许是永远无以弥补的,但这温情的调处却让人感受到了浓浓暖意,真正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临别时,三方当事人不约而同道出心声:“为我们的事法官真的是真心实意,要不是亲身接触,还真不知你们的工作原来这么辛苦,为老百姓办事这么尽心尽力。说是人民的好法官一点不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