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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一男子醉驾摩托车被判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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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小辉 李艳君  发布时间:2013-11-20 14:28:25 打印 字号: |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了犯罪。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一男子就因为酒后驾驶摩托车结果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了刑,这个案子可给大家提了个醒,不光醉酒驾驶汽车,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被告人戴锦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华容县城关镇东正街行驶时,被华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戴某血液中乙醇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32.17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主审法官李法官提醒,不光酒后驾驶汽车,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请牢记喝酒不要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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