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下半年,原告蔡某与四级智残丈夫(轻度)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爱,次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俩人婚后感情较好,后来由于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相聚较少,加之被告婚前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四级智残,生活能力较弱,亦缺乏与原告之间的交流、沟通,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原告蔡某为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夫妻二人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初一段时间内,双方能和睦相处,应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后因原告外出打工,双方缺少交流、沟通,致使夫妻间产生一定的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基础。此外,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四级智残,原告应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在华容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夫妻二人达成了和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