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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理所不该 情缘难续亦可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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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立春  发布时间:2013-11-25 08:55: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中院民一庭法官经过耐心工作,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妥善化解了矛盾。

  续某、周某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对子女。2007年,因续某发生婚外情,夫妻双方发生冲突。为了挽救家庭,周某同意续某外出打工,此后双方分居。2010年续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2011年,续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续某承担子女抚养费6万元。周某认为续某有过错且外出6年未尽家庭义务,上诉要求续某补偿50万元,否则决不离婚。

  民一庭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考虑到双方感情不和分居6年,男方外出后未尽义务又执意要求离婚的事实,合议庭将重心放在男方要多承担家庭责任上。经过多番劝解,续某同意多尽抚养义务。法官又劝告周某,续某虽有过错,但无一技之长,经济能力有限,提要求要切合实际。经过法官耐心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的儿子跟随周某共同生活,高中阶段和大学阶段的教育费、生活费由续某承担,并由续某补偿周某60000元,共有财产房屋一层归周某。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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