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受某砂厂雇请维修机器设备,维修过程中因机器开启翻转致伤,萧某多次找砂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平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砂厂赔偿萧某68000元(砂厂已付的医药费除外)。
平江县某砂厂为一家普通合伙性质的采砂企业。2013年1月,砂厂因设备改装雇请肖某及李某等人做事,约定报酬每天120元,1月20日萧某修好设备后尚站在传送带上,另一雇工李某未告知萧某即拉开电闸,机器启动,未来得及下来的萧某跌倒翻滚受伤。受伤后,萧某被人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四个月,萧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足跖骨基底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砂厂支付了医药费后,萧某多次找砂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萧某一纸诉状将砂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十二万余元。
受理后该案后,承办法官随即对案情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究,并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在起诉前曾多次协商过,只因被告砂厂的股东较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调解未果。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与砂厂的几个大股东联系,向他们讲明法律的规定、责任的承担,使他们认识到砂厂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且法官在庭前与被告律师做了沟通工作。被告律师表示愿意协助法院调解该案去砂厂与其他小股东进行沟通,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被告砂厂的股东达成了统一意见。开庭后,原、被告对事故过程、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和责任分担已达成初步意见,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最终通过承办法官和双方律师的一番耐心细致的联动调解,法理、事理、情理并用,双方达成由砂厂赔偿萧某68000元(砂厂已支付的医疗费除外)协议。在协议上签完字后,萧某与砂厂的负责人轻松握手,表示感谢相互之间的理解,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