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阵阵的喧哗声从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的民庭传出,入门一看,原来是天问街道的张大爷紧紧握着欧法官的双手,诉说着他对法院的感谢。“感谢法官,让我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如果没有法院为我们做主,我们真不知道儿子和儿媳将来如何度日!”说着,张大爷不禁热泪盈眶,回想起了儿子发生的那场车祸。
2012年,被告曾志文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屈汨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河市镇和平村路段时,因紧急避让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南往北行走的原告张天一(张大爷的儿子)相撞,造成原告张天一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张天一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而被告曾志文仅仅替原告张天一代交了几天的住院费后,便以各种方式敷衍、推卸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原告张天一之妻田丽系二级精神残疾人,无生活能力,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实在无法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故原告张天一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曾志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经法院确认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确认该起交通事故曾志文负全部责任,张天一无责任,因张天一在娄星区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先由娄星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其余部分57901.75元,由被告曾志文负责赔偿。判决过后,才有了张大爷出现在民庭的那一幕。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