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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一男子大胆擅自动用法院查封财产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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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小辉 李艳君  发布时间:2013-12-02 11:34:2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王某将法院查封的财产私自转移、变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但基于被告人王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肖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肖某向法院出具了谅解意见书。据此,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肖某诉被告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当日根据原告肖某的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查封王某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人王某位于华容县城关镇种畜场的一栋二层楼房和煤炭800吨、地磅一台,并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送达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刘某,刘某将此情况告知了被告人王某。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肖某借款人民币188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肖某申请执行后,华容县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为逃避执行,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刘某与龙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在县公证处公证后,将法院已经查封了的位于华容县城关镇种畜场的一栋二层楼房,以1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龙某。法院裁定所查封的煤炭800吨、地磅一台也都被王运河转移、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变卖、转移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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