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观念中,车祸不是人和车相撞,就是车与车相撞,但二者均未发生时,也有可能导致车祸,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小车超车致摩托车侧翻引起的交通事故案,小车车主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4万多元。
2013年2月16日中午,李某驾驶面包车自湖南省岳阳市区沿S306线前往安乡县城,行驶至华容县护城乡华丰村三组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两辆摩托车,前方同向由刘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沿公路靠公路中心线行驶,刘某后面约70-80米行驶另外一辆摩托车,李某驾车超过刘某后面摩托车后,继续驾车超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超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过程中,导致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侧翻,致刘某摔倒受伤,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形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机动车超过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中“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在超车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和确保前车的畅通行驶,超车中影响了刘某摩托车正常行驶,造成刘某摩托车侧翻和刘某受伤的后果,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为小车刮擦所致,经重新鉴定,事实上两车未产生任何刮痕,但不能排除李某超车时对刘某正常驾驶摩托车产生影响而导致摩托车侧翻的事实。结合目击证人证词、鉴定结论以及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同时由于刘某系无牌无证驾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李某、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遂判决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刘某部分经济损失1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