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分别于2004年、2009年被湖南平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三年六个月。两次服刑后的吴某,并没有痛改前非,仍然疯狂实施偷盗勾当。2013年12月4日,吴某因犯盗窃罪,再次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11月,吴某伙同林某(网上追逃)在平江县长寿镇、龙门镇、木金乡等地,由林某开车运送,吴某秘密进入农村村民家中入室盗窃,他们专门瞄准土鸡、黑山羊下手,两人在一个月内先后7次疯狂盗窃村民土鸡63只,黑山羊4头,所盗鸡、羊大部分被销赃,销赃后获利3200元。
2012年11月18日凌晨,吴某一人到长寿镇国富村最后一次实施盗窃,盗得胡某关在住宅后侧猪圈内的重约80斤的黑山羊一只,将其牵出200米后打电话通知林某驾车接自己离开。林某驾车接到吴某后,被闻讯起来的当地群众堵住,吴某被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林某趁乱溜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吴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