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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 法官当以“三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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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新德  发布时间:2013-12-09 15:44:19 打印 字号: | |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显变化在于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强调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的公开;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以公开促公信,以公开促公平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主题下永恒的话题。判决的公开已不再单纯停留在庭审的公开、判决结果的公开,而是要与信息时代紧密相连,当事人看结果,行内人士看事实、证据、法律逻辑分析论证,社会看情理、朴实价值观的认同。公开层面可谓铺天盖地,透明度彻彻底底,公众获取信息一览无遗。司法接受监督的力度应使得法官全心应对,牢牢把握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总原则。

  首先法官得有“公心”。法官,得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手握司法裁判大权,差之毫厘,影响千里。法官都应当时时将公廉之心放在首位,公正断案、廉洁执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同案不同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各种弊病,社会公众一查即知,一查就有比较,一查就可以有效监督。司法公正就是要以这样的方式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方式便捷,途径畅通。法官的形象,法院的评价,法律的公信,在老百姓的心里自然就有一杆秤,这也是主动接受监督的勇气和魅力所在。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对社会的关切和释惑也是一种积极的回应,以公正形象引领各种舆情。确保实体公正时,还应注意程序公正。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其次,法官得有“责任心”。公开是原则,法律允许的不公开是例外。质量高、审判效果好的案件公开,当然是正面的宣传,皆大欢喜。关键是一些业务水平、法律素养没有达到很高的标准、甚至平时马马虎虎、老套路老模式的裁判文书怎么办?这确实是让人着急的,毕竟鼠标一点,跑遍全世界,自己不能丢丑,法院形象更加重,这对于提高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具有很强的逼迫效应。

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每一份裁判文书的一句话语表达、一个逻辑推理、甚至可能引起歧义的一个标点符号,都得将接受公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不得不更加负责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更加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同时,也有助于全国法院在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上渐渐趋向一致。

  再次,法官应该有“耐心”。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专门机构在审查什么案件是必须上网的,什么案件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可以不上网的,要严格把关、耐心细致,避免该上的没上,不该上的上了。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等,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这次裁判文书上网的突破,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巨大革命,看一份裁判文书,也是在欣赏或评价一个案件公正与否的过程,法官当积极应对,理性应对,坦然应对。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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