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不管涉嫌数额大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一律要受到刑事处罚。此案中,被告人徐元满因为扒窃了一个价值800多元的手机,被湖南省华容县一审判决徐某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徐元满携带用于扒窃的镊子来到华容县城关镇北正街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被告人徐元满来到华容县电影院对面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揭红(孕妇)一人在行走,并且手腕上套有一个用带子系着的手机,被告人徐元满便尾随揭红走进电影院对面街边的一家2元精品店,趁揭红在店中看商品注意力分散时,用打火机将系着手机的带子烧断后将其“三星”SCH-1699手机盗走。被告人徐元满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91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元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华容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元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元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元满曾因犯罪被判过刑以及因盗窃受到过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再次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