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作为劝架者的身份来调解矛盾的王果,却不幸惹祸上身,做了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还一头栽进“沼泽”里,难以脱身。
一天下午,原告吴建国驾驶摩托车与冯志龙(第三者)发生纠纷,后经他人劝架散开。当日17时,原告吴建国因找被告王果有事,便来到被告王果家,得知冯志龙也在被告王果家,冯志龙便与原告吴建国吵闹起来并开始骂吴建国,吴建国要打冯志龙,被王果抱住。吴建国又向冯志龙冲过去,王果便对着吴建国打了两拳,双方即扭打在一起。王果拿了一根木棍,吴建国捡了一把菜刀,双方相互对打,后被他人扯开,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吴建国受伤后,便就医治疗。经鉴定原告吴建国属轻微伤;前期治疗费用凭据审核认定,预估后续医疗费用600元整,医疗终结时间12天。故原告吴建国诉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索赔。
该院认为:原告吴建国的伤情为轻微伤,未达到伤残的程度,难以认定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果本系劝架,但其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由此引发双方对打,被告王果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事故的引发也有过错,还有3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吴建国自负。(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