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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波三折 法院调解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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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3-12-11 15:48:16 打印 字号: | |
  吵吵闹闹几年,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的李某与姚某,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终于结束了彼此之间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有三子一女,被告婚前有一子,双方未生育共同子女,被告婚前所生之子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原告李某先后从事开车、做木匠、修车等工作,被告则一直在农村信用社上班,现已退休。2004年,原、被告在平江县岑川镇建设了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自2009年开始,双方矛盾不断,多次协商离婚,并起草了多份离婚协议书,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9月26日,原、被告经协商后重新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分割款80000元,双方一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但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被告反悔,致离婚未果。此后双方矛盾升级,纠纷不断,原告李某无奈之下于2013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之日,法院在查明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调解,被告姚某表示双方确实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其同意离婚,只是其年岁已大,健康状况又不好,因此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李某则表示自己经济条件有限,但为了阻止家庭纠纷的不断发生,趁早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愿意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协议,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向被告姚某支付房屋分割款80000元,此外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限原告签字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天后,原、被告在完成履行款交接后,一同签收了民事调解书,双方之间的离婚事宜终于落幕,婚姻关系也划上了句号。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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