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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墙”隔不断讨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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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四清 刘华平 谭洁  发布时间:2013-12-12 16:57:20 打印 字号: | |
  龚某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期间,拖欠其开发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白某23万元民工工资。后因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其所欠白某工程款一直未予清偿。于是白某将龚某告上法庭,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3年7月和10月两次赴常德津市监狱,公开审理了此案。日前,该院一审判决,龚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白某工程款23万元。

  2009年1月,龚某向白某出具一张工程款抵欠结算确认书,欠白某民工工资计23万元,龚某以所在公司一套房屋抵清欠款。后因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龚某所在公司也被注销工商注册登记,其所欠白某工程款一直未予清偿。又因龚某已于2010年2月抵押给另一债权人,并办理了房屋预售登记。该债权人在本案立案前已先行起诉龚某,并于2012年6月依照生效判决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了该房屋。白某债权实现途径落空,于是对龚某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龚某在承建工程中欠白某民工工资,并以工程款抵欠结算确认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是双方对欠款的一种结算形式,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因龚某欠债多,其设定的以物抵债标的物已抵偿给他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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