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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借35万后意外死亡 法院判决夫债妻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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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小辉  发布时间:2013-12-17 08:00:56 打印 字号: | |
  包强因为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随后向唐超借了35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清。到期后,唐超多次催促,包强还是迟迟没有还钱。不料,借款人包强一个月后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眼看这笔账就要成一笔空账。唐超将包强的妻子和借款的担保人一起告上了法庭。包强的妻子是否需要偿还借款?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唐超诉称:2012年2月1日,被告邓倩之夫包强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经被告陈伟担保,向原告借得现金3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分5厘,于2012年8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9月11日,包强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被告邓倩作为包强之妻,系包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且该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邓倩有义务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陈伟系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倩立即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伟负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人邓倩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利息太高。

  被告陈伟辩称:借款属实,因包强与被告陈伟关系较好,为包强借款作了担保,但被告陈伟无能力偿还,只能由被告邓倩在包强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倩之夫包强向原告唐超借款现金3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作为借款人的包强,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过,包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邓倩与包强系合法夫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包强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作为包强之妻的邓倩应当清偿上述债务,故华容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唐超要求被告邓倩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伟在包强出具的借条上注明“担保人陈伟”,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华容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唐超要求被告陈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邓倩辩称借款利息过高的主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包强借款时约定的月息为2分5厘,2012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仅为6.00%,上述约定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于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部份,华容县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诉求中的利息,华容县人民法院只能支持以银行贷款年利率6.00%的四倍计算的部份利息。

  据此,判决被告邓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超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00%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陈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邓倩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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