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年前,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均系集体企业职工,两人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且其子于2012年结婚。原告在儿子结婚成家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婚后有感情基础尚有和好可能为由不准离婚。今年十月,原告黄某以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判决后感情未好转、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华容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两人婚前及婚后的感情情况,从企业职工下岗到创业置业的经历,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在开庭前,无意得知原、被告喜获孙儿双方沉浸在喜悦中,承办法官认为是一个调解和好的契机,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