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市分行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岳阳县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银行可就变价后的款项优先受偿,以实现其担保物权。据悉,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岳阳市法院系统审结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
2011年11月8日,邮政银行岳阳市分行与岳阳县某公司签订《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银行于2012年11月12日放款190万元,又于2013年1月7日放款4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年利率为8.1%,并以借款人岳阳县某公司的自有房地产进行抵押,双方在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岳阳县某公司逾期未还款(第一笔贷款),加之企业停产,客观上无力偿还第二笔借款(该笔借款尚未逾期),2013年11月19日,邮政银行岳阳市分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的房地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并就变价款在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2月5日,该院传唤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
该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邮政储蓄岳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岳阳县某公司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以申请人岳阳县某公司的房地产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邮政储蓄岳阳市分行依法享有抵押权。申请人邮政储蓄岳阳市分行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逾期未还款,且部分未到期款项客观上无法偿还。申请人邮政储蓄岳阳市分行现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应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