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因琐事与季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打了季某右眼一拳,致其右眼球七级伤残。案发后,该莽夫不仅赔偿26万余元经济损失,还因犯故意伤害罪,日前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季某就华容县东山镇三郎村竹山所有权权属纠纷一事,邀请了该村负责人在竹山前协商处理,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彭某的父亲以被害人季某骂了自己为由,上前打了季某一耳光。季某被打后回击彭某父亲时,彭某见状拉住了季某,并打了季某右眼一拳,随后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经鉴定,季某右眼球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属于重伤,并构成七级、十级伤残。9月2日,被告人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彭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季某各项经济损失26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季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